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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紧!山西要求2019年10月1日起,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发布时间: 2018-12-28 17:57    查看: 9786
    

      焦化产业是山西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也是污染大户。山西省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战役中,要打好焦化产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关键是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产业转型,以提质升级推动能源革命,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加速淘汰整合,加快退城入园,推动规模集聚,延伸产业链条,提升装备水平,努力实现“绿色、集聚、智能、高端”发展。


  《实施方案》提出三方面目标。一是产能产量目标:严格控制焦化建成产能,力争全省焦炭年总产量较上年度只减不增。二是环保排放目标: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到2020年,全省焦化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40%以上。三是装备升级目标:到2020年,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比达到50%以上,焦化装备水平明显提升。


  为实现上述目标,《实施方案》明确了14项重点任务:


  坚决控制产业规模,利用环保、能耗标准倒逼和市场化手段,合理平衡淘汰焦炉产能量与新建焦化项目产能量,确保建成焦炉产能总体稳中有降,先进焦炉占比快速提升,污染排放总量大幅度降低。


  优化焦化产业布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地区4市加大现有焦化园区整合力度,进一步优化焦化产业布局。鼓励焦化产能向产业优势明显和环境容量充足的地区和园区转移;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


  加大关停淘汰力度。2019年10月1日起,凡未完成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改造的焦化企业,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设区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焦化企业,相关市政府在2018年底前制定专项退出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关闭退出。各市要对属地焦化企业合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备案(核准)、环评、土地、安全生产等手续不全以及未通过国家行业准入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全部于2018年底前关停。


  坚持市场化产能置换,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增焦化产能指标。原有焦炉完成淘汰拆除后,其焦化产能方可置换给其他企业。


  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2018年底前完成焦炉淘汰的,其焦化产能按现有100%置换;2019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90%置换;2020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80%置换;2020年后完成淘汰的,按现有50%置换。


  支持焦化企业“上大关小”。2020年底前,焦化企业利用自有焦炉产能备案建设焦化项目,允许项目建成后淘汰原有焦炉,如新项目备案后2年仍未建成,原有焦炉立即淘汰。对置换自有焦炉产能实施“上大关小”的新项目,2018年备案的,按100%确定置换产能量;2019年备案的,按90%确定置换产能量;2020年备案的,按80%确定置换产能量。


  提高新建焦化项目标准。产能置换确认后的新建项目,捣固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98米及以上,并明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精深加工方向,配套干熄焦装置,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


  延伸焦化产业链条。鼓励焦化企业围绕焦炉煤气综合高效利用、煤焦油深度加工和粗苯精制三条产业链,结合实际选择适合的技术路径,拓展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焦化产品精深加工。


  科学组织错峰生产,原则上焦化企业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不予限产。


  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加强对焦炉装煤推焦、物料封闭储存、除尘等关键环节中的无组织排放进行排查和深度治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监督管理。焦化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加快对传统湿法熄焦工艺实施改造。


  加强排污监测监管。严厉惩处擅自关闭、移除、闲置环保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破坏自动监测系统等行为依法依纪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严厉处罚环保违法行为。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实施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排放的焦化企业,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屡罚屡犯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停。


  推动绿色循环发展。支持企业进一步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发挥园区能源资源集聚互补优势,支持共建资源综合利用设施、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施、能源梯级利用设施等,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提升智能化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焦化设施的信息化改造,推动焦化产业两化融合,实现全流程全系统自动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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