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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046-200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4-16 发布
2000-12-01 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作水泥混合材料和混凝土掺合料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的生产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5-1992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T176-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203-1994 用于水泥中粒化高炉矿渣
GB/T208-1994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2419-1994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5483-1996 石膏和硬石膏
GB/T8074-1987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GB9774-1996 水泥包装袋
GB/T12573-1990 水泥取样方法
JC/T420-1991 水泥原材料中氯离子的测定方法
JC/T667-1997 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 粒化高炉矿渣粉(简称矿渣粉):符合GB/T203标准规定的粒化高炉渣经干燥、粉磨(或添加少量石膏一起粉磨)达到相当细度且符合相应活性指数的粉体。矿渣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加入量不的大于矿渣粉质量的1%。
    注1:石膏:应符合GB/T5483-1996种规定的G类或A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
    注2:助磨剂:应符合JC/T667-1997的规定,但该标准中的基准水泥用50%的硅酸盐水泥和50%的矿渣粉组成。
4 技术要求
矿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级别
S105 S95 S75
  密度(g/cm3)
  比表面积(㎡/kg)
  活性指数(%)7d(28d)
  流动度比(%)
  含水量(%)
  三氧化硫(%)
  氯离子* *(%)
  烧矢量* *(%)
≥95
≥105
≥85
≥2.8
≥350
≥75
≥95
≥90
≤1.0
≤4.0
≤0.02
≤3.0
≥55*
≥75*
≥95
    * 可根据用户要求协商提高。
    ** 选择性指标。当用户由要求时,供货方应提供矿渣粉的氯离子和烧失量数据。
5 试验方法
5.1 烧失量、三氧化硫
    按GB/T176进行,其中烧失量的灼烧湿度为700+50℃,加热时间为每次15min,烧至恒重。
5.2 氯离子
    按JC/T420进行。
5.3 密度
    按GB/T208进行。
5.4 比表面积
    按GB/T8074进行。
5.5 活性指数及流动度比
    按附录A进行。
5.6 含水量
    按附录B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编号及取样
6.1.1 矿渣粉出厂前按同等级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个取样单位。矿渣粉出厂编号按矿渣生产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60万t以上,不超过1,000t为以编号;
    30万t~60万t,不超过600t为以编号;
    10万t~30万t,不超过400t为以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为以编号。
6.1.2 取样方法
6.1.2.1 取样按GB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试样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称平均样)。
6.2 检验项目
6.2.1 交货检验
矿渣粉生产厂应按第四章规定的密度、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和三氧化硫含量等技术要求进行含量。
6.3 检验结果评定
6.3.1 符合本标准第四章技术要求得为合格品。若其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验,评定以复验结果为准。
6.3.2 凡不符合第四章技术要求的矿渣粉为不合格品。
6.3.3 试验报告
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矿渣出日起11d内寄发除28d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活性指数应在矿渣粉发出日起32d内补报。报告还应包括:
    (a) 厂名和编号;
    (b) 试验报告编号及日期;
    (c) 矿渣粉的等级别数量;
    (d) 品质检验结果。
6.4 交货及验收
6.4.1 供货方应保证出厂矿渣的活性指数,其余品质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技术要求。
6.4.2 交货时矿渣粉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厂同编号矿渣粉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用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7 包装、标志、运输与储存
7.1 包装
    矿渣粉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重50㎏,并不小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产品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矿渣粉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7.2 标志
    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工厂名称、产品名称、等级、包装年、月、日和编号。掺有石膏的还应标上"掺石膏"的字样。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7.3 运输与储存
    矿渣粉在运输与储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说明:
本标准有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能材料应用技术份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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