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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代号、材料要求、强度等级、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时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6-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eqv ISO 680:1974) GB/T
203-1994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neq rOCT 3476:1974) GB/T 750-1992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5-1991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um筛筛析法)
GB/T 1346-198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neq ISO /DIS 9597)
GB/T 1596-19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874-1996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neq ISO 863:1990) GB/T 5483-1996
石膏和硬石膏(neq ISO 1587:1975) GB 6763-1986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 9774-1996 水泥包装袋 GB 12573-1990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2957-1991 用作水泥混合材料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 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idt ISO 679:1998) JC/T
417-1991(1996)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铬铁渣 JC/T 418-1991(1996)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钛矿渣
JC/T 454-1992(1996)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增钙液态渣 JC/T
667-1997 水泥粉磨用外加剂 JC/T 742-1984(1996) 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3 定义与代号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复合硅酸盐水泥(简称复合水泥),代号P·C。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按质量百分比计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
水泥中允许用不超过8%的窑灰代替部分混凝材料;掺矿渣时混合材料掺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4
材料要求 4.1 石膏 天然石膏:应符合GB/T 5483中规定的G类或A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
工业副产石膏:工业生产中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副产品。采用工业副产石膏时,必须经过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4.2 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203的粒化高炉渣矿,符合GB/T 1596的粉煤灰,符合GB/T
2874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符合JC/T 417的粒化精炼铬铁渣和符合JC/T 454的粒化增钙液态渣,以及按照附录A(标准的附录)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铁炉渣等。
4.3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标低于GB/T 203、GB/T 1596、GB/T2847、JC/T
417和JC/T 417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符合JC/T 417的粒化碳素铬铁渣,符合JC/T
418的粒化高炉钛矿渣,石灰石和砂岩以及按照附录A(标准的附录)新开辟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5%。
4.4 窑灰 应符合JC/T 742的规定。 4.5 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质量的1%,助磨剂须符合JC/T
667的规定。 5 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
6 技术要求 6.1 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宜超过5.0%。如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6.0%。
6.2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3.5%。 6.3 细度 80um方孔筛筛与不得超过10.0%。
6.4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度不得迟于10h。 6.5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6 强度 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各领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表
| 强度等级 |
抗压强度 |
抗折强度 | | 3天 | 28天 | 3天 | 28天 |
| 32.5 | 11.0 | 32.5 | 2.5 | 5.5 |
| 32.5R | 16.0 | 32.5 | 3.5 | 5.5 |
| 42.5 | 16.0 | 42.5 | 3.5 | 6.5 |
| 42.5R | 21.0 | 42.5 | 4.0 | 6.5 |
| 52.5 | 22.0 | 52.5 | 4.0 | 7.0 |
| 52.5R | 26.0 | 52.5 | 5.0 | 7.0 |
6.7 碱 水泥中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之来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要限制水泥中的碱含量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7 试验方法 7.1 氧化镁、三氧化硫和碱 按GB/T 176进行。
7.2 细度 按GB/T 1345进行。 7.3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T
1346进行。 7.4 压蒸安定性 按GB/T 750 进行。 7.5 强度
按GB/T 17671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及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用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8.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8.3 废品与不合格品
8.3.1 废品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8.3.2 不合格品 凡细度、初凝时间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8.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助磨剂、工业副产石膏、混合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窑和立窑生产。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8.5 交货与验收 8.5.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以编号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8.5.2 以抽取实物试验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9.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但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
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 9774的规定。 9.2 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和标准号,包括年、月、日,主要混合材料名称,包装袋两侧应采用黑色印刷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
散装运输适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使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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