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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 水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183-1997
代替GB 3183-82
砌 筑 水 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7-28 批准 1998-02-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砌筑水泥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作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砌筑砂浆和抹面砂浆的砌筑水泥的生产线和检验。砌筑水泥作其他用途时,必须通过试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5-92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96-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 177-8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 203-94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 1345-1991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
    GB/T 1346-198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596-19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419-94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2847-1996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T 5483-1996 石膏与硬石膏
    GB6645-86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电炉磷渣
    GB 9774-1996 水泥包装袋
    GB12958-91 复合硅酸盐水泥
    JC/T 418-91(96)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卢钛矿渣
    JC/T 417-1991(1996)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铬铁渣
    JC/T 454-92(96)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增钙液态渣
    JC/T 722-82(96) 水泥物理检验仪器 胶砂搅拌机
    JC/T 742-84(96) 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YB/T 022-92 用于水泥中的钢渣
3 定义
    凡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水泥混合材料,加入适量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石膏,经磨细制成的和易性较好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砌筑水泥,代号M。
水泥中混合材料掺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计应大于50%,允许掺入适量的石灰石或窑灰。水泥中的混合材料掺加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4 材料要求
4.1 水泥混合材料
    系指符合GB/T 203、GB 1596、GB/T2847、GB 6645、JC/T 417、JC/T418、JC/T454、JC/T742和YB/T 022的混合材料及按GB 12958附录A要求所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料;石灰石中的AL2O3 不得超过2.5%。
4.2 石膏
    应符合GB 5483的规定。
4.3 窑灰
    应符合JC/T742 的规定。
4.4助磨剂
    与GB 175的要求相同。
5 标号
砌筑水泥分175、275两个标号。

6 要求
6.1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4.0%。
6.2 细度
    80μ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
6.3 凝结时间
    初凝不的早于60min,终凝度不得迟于12h。
6.4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5 流动性
    应符合表1要求。
灰砂比水灰比流动度,mm
1:2.50.46>125

6.6 泌水性
    泌水性不得超过12%。

6.7 强度
各标号水泥各龄期不得低于表2中数值。
表2
水泥标号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7d28d7d28d
1759.017.51.93.5
27513.027.52.55.0

7 试验方法
7.1 三氧化硫
    按GB/T 176进行。
7.2 细度
    按GB/T 1345进行。
7.3 凝结时间、安定性
    按GB 1346进行,但作以下补充规定:安定性试体湿气养护24h,若强度较低,可适当延长,但总湿气养护时间不得超过48h,并作记录。
7.4 流动度
    按GB/T 2419进行。
7.5 泌水性
    按本标准附A(标准的附录)进行。
7.6 强度
按GB177进行,但作以补充规定:水灰比按GB/T2419确定,流动度要求范围为(130±5)㎜。当水泥强度较低,试体成型后24h尚不易脱模时,允许适当延长,但总湿气样护时间不得超过48h,并作记录。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取样单位。以不超过200t和不超过3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8.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8.3 废品与不合格品
8.3.1 废品
    凡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指标时均为废品。
8.3.2 不合格品
    凡细度、初凝时间、流动度、水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均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8.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混合材料种类和掺加量。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1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8.5 交货与验收
8.5.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8.5.2 以抽取实物试验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交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9.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但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9.2 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工厂名称、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名称、代号、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标号,用黑色印刷。
    散装运输适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使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砌筑水泥的泌水性试验方法

A1 原理
    以较大水灰比拌和水泥胶砂,由于水泥水化,水泥及砂子表面湿润所需的水量不大,因此多余的水分将泌出于砂浆表面。以泌出水的体积与水泥砂浆所含拌和水量之比表示水泥的泌水性能(泌出之水的密度以1g/nL计)。
A2 仪器
    - 符合JC/T 722的水泥胶砂搅拌机;
    - 不吸水容器2只,直径80-100㎜;
    - 量筒1支,10mL,分度值0.1mL;
    - 长嘴滴管1支;
    - 架盘天平1台,最大称量5000g。
A3 操作步骤
A3.1 将2支500mL烧杯洗净烘干,并称量。
A3.2 称300g水泥,750g标准砂,180g水按GB177方法搅拌3min。
A3.3 经拌好的砂浆立即分别装入两只不吸水容器中,每只500g。在橡胶垫上轻轻振动烧杯10余次,震平砂浆表面,并排出气泡。
A3.4 盖上玻盖,每隔30min用滴管洗出泌出之水于10mL量筒中,量取并记录体积,直至吸不出为止。
A4 水泥泌水率
    水泥泌水率按式(A1)计算:
    P(%)=V1/V2×100=V1/73.2×100................................(A1)
式中:P- 水泥泌水率,%;
    - 泌出之水的总量,mL;
    - 500g水泥胶砂中的水量,V=73.2,mL。
    以两个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实验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说明:
本标准有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能材料应用技术份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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