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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229-94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9-24批准
1995-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术语、分类、等级于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式、检验规则和运输堆放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于民用建筑作用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 引用标准

GB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344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2838 粉煤灰陶粒和陶砂
     GB2839 粘土陶粒和陶砂
     GB2840 页岩陶粒和陶砂
     GB2841 天然轻骨料
     GB411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检验方法
     GB5348 砖和砖名词术语
     GB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9196 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
     GB12958 复合硅酸盐水泥
     JC487 超轻陶粒和陶砂
     JC/T541 自然煤矸石轻集料
     JGJ51 轻集料混凝料技术规程
     JGJ52 普通混凝土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3 术语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见GB5348和JGJ51。

4 分类、等级于标记
4.1 分类
     按其孔的排数分为:单排孔(1)、双排孔(2)、三排孔(3)和四排孔(4)等四类。
4.2 等级
4.2.1 按其密度等级分为:500、600、700、800、900、1000、1200、1400八个等级;
4.2.2 按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A)、一等品(B)和合格品(C)三个等级。
4.3 标记
4.3.1 产品标记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砖(LHB)按产品名称、分类、密度等级、强度等级、质量等集和标准编号的顺序进行标记。
4.3.2 标记示例
     密度等级为600级、强度等级为1.5级、质量等级为优等品的轻集料混凝土三排孔小砌块。其标记为:
     LHB3 6001.5A GB 15229-94

5 原材料
5.1 水泥:亦采用符合GB175、GB1344、GB12958的水泥。
5.2 轻集料:除最大粒径不宜于10㎜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 粉煤灰陶粒和陶砂符合GB2838,其中非煅烧粉煤灰轻集料的SO 含量应小于1%;烧失量小于15%。
5.2.2 粘土陶粒和陶砂符合GB2839。
5.2.3 页岩陶粒和砂粒符合GB2840。
5.2.4 天然轻集料符合GB2841。
5.2.5 超轻陶粒和陶砂符合JC487。
5.2.6 自然煤矸石轻集料符合JC/T541。
5.2.8 膨胀珍珠岩符合JC209。
5.3 普通砂符合JCJ52。
5.4 掺合料: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5.4.1 粉煤灰符合GB1596。
5.4.2 采用其他活性矿物粉料作掺合料时,必须经试验确认无损于混凝土的性能方可采用。
5.5 外加剂:符合GB8076有关要求。
6 技术要求
6.1 规格
6.1.1 规格尺寸
     主规格尺寸为390㎜×190㎜×190㎜。其他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商定。
6.1.2 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目名称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长度
±2
±3
±3
宽度
±2
±3
±3
高度
±2
±3
±3
±4
注:最小外壁和肋厚不应小于20㎜

6.2 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项目名称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缺角掉角:
个数
三个方向投影的最小值[mm]
裂缝延伸投影的累计尺寸[mm]


不多于
不大于
不大于

0
0
0

2
20
20

2
30
30

6.3 密度等级 应符合表3要求。其规定值允许最大偏差为100㎏/m3。

表3
kg/m3
密度等级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200
1400
砖块干燥表观密度的范围
≤500
510 ~ 600
610 ~ 700
710 ~ 800
810 ~ 900
910 ~1000
1010 ~1200
1210 ~ 1400

6.4 强度等级 应符合表4要求者为优等品或一等品;密度等级范围不满足要求者为合格品。

表4
MPa
强度等级
砖块抗压强度
密度等级范围
平均值
最小值
1.5
2.5
≥1.5
≥2.5
1.2
2.0
≤800
3.5
5.0
≥3.5
≥5.0
2.8
4.0
≤1200
7.5
10.0

≥7.5
≥10.0

6.0
8.0
≤1400

6.5 吸水率和相对含水率。
6.5.1 吸水率 不应大于22%。
6.5.2 不同吸水率时,相对含水率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吸水率
相对含水量不应大于
潮湿
中等地
干燥
<15
45
40
35
15 ~ 18
40
35
30
>18
35
30
25

注:潮湿--系指年均平均相对湿度大于75%的地区;
中等--系指年均平均相对湿度50%-75%的地区;
干燥--系指年均平均相对湿度小于50%的地区。
6.6 抗冻性 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使用环境条件
抗冻标号
非采暖地区
不规定
采暖地区:
一般环境
干湿交替环境

D 15
D 25

注:非采暖地区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高于-5℃的地区;
采暖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地区。
6.7 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加入粉煤灰等火山灰质掺合料的小砌块,其碳化系数不应小于0.8;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75。
6.8 放射性 应符合GB9196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砌块各项性能指标的试验,按GB4111有关规定进行。其中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砖砌块的表现密度应在105±5℃条件下烘至恒重的干燥状态下的砌块重量(W)进行试验和计算。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表现密度、抗压强度、吸水率及相对含水率。
8.1.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表现密度、抗压强度、吸水率及相对含水率。
     有下列之一情况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所采用的轻集料品种或产地变化时;
     b. 正常生产经过3个月时(抗冻性检验每年一次);
     c. 砌块用的轻集料混凝土的强度登记或密度等级改动时;
     d. 砌块的生产工艺变化时;
     e.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 国家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时。

8.2 组批规则
     砌块按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分批验收。它以用同一种轻集料配制成的相同密度等级、相同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合同一生产工艺制成的10000块轻集料混凝土小砌块为一批;每月生产的砌块数不足10000块者亦以一批论。
8.3 抽样规则
8.3.1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32块做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验。而后再从合格砌块重,随机抽取如下数量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a. 抗压强度:5块。
     b. 表现密度、吸水率和相对含水率3块。
8.3.2 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64块。按第6章规定进行有关项目检验,试件数量按8.3.1条规定加倍抽取。放射性的抽样按GB9196的规定进行。
8.4 判定规则
8.4.1 判定所有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6章各项技术要求重某一等级指标时,则为该等级。
8.4.2 复验 检验后,如有以下情况者可进行复验:
     a. 按表1、2检验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各项指标,32个砌块中有7块不合格者;
     b. 除表1、2指标外的其他性能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者;
     c. 用户对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结果有异议时。
     复检后,若符合相应等级指标要求时,则可判为该等级,若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 产品合格证、堆放和运输
9.1 砌块出厂时,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内容包括:
     a. 厂名与商标;
     b. 合格证编号及出厂日期;
     c. 产品标记;
     d. 性能检验结果;
     e. 批量编号与砌块数量(块);
     f. 检验部门与检验人员签字盖章。
9.2 产品提前出厂时,砌块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8d龄期规定值的75%,且至28d龄期时应达到规定值的100%,
9.3 砌块因干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分批堆放,不得混杂。
9.4 砌块装卸时,严禁碰撞,扔摔,应轻码轻放,不许翻斗倾卸。

说明:
本标准有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能材料应用技术份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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