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在港口工程混凝土中应用粉煤灰,使之掺入混凝土后达到改善混凝土性能,确保工程质量,节约水泥,降低成本,以及节约资源等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港口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现场、集中搅拌站和预制厂拌制的掺粉煤灰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修、造船和航道整治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粉煤灰在港口工程混凝土中的应用,除了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粉煤灰:从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细粉。
2.0.2 粉煤灰混凝土:掺入一定量粉煤灰的混凝土。 2.0.3 基准混凝土:不掺粉煤灰的以水泥为胶凝材料配制作对比用的混凝土。 2.0.4
取代水泥率:基准混凝土中硅酸盐类水泥被粉煤灰取代的百分率。 2.0.5 超量取代法: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超过取代水泥量的一种配合比设计方法。
2.0.6 等量取代法: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等于取代水泥量的一种配合比设计方法。 2.0.7 外加法:混凝土中掺入粉煤灰而不取代水泥的一种配合比设计方法。
2.0.8 超量系数:超量取代法中粉煤灰的掺量与取代水泥量的比值。 2.0.9 等稠度:粉煤灰混凝土拌和物与基准混凝土拌和物具有相同的稠度。 3
粉煤灰技术要求 3.1 质量指标 3.1.1 港口工程中应采用成品粉煤灰,其质量划分为三个等级,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对于CaO含量大于5%的粉煤灰,应经试验证明安定性合格方可使用。
| 表3.1.1
粉煤灰质量指标 | | 粉煤灰
等级 | 细度(45μm方
孔筛筛余%) | 烧失量
(%) | 需水量比
(%) | SO3含量
(%) | |
Ⅰ Ⅱ Ⅲ |
≤12 ≤20 ≤45 |
≤5 ≤8 ≤15 |
≤95 ≤105 ≤115 |
≤3 ≤3 ≤3 | 3.1.2 在港口工程混凝土中,掺加粉煤灰时,必须采用干排法获得的粉煤灰,其含水率不宜大于1%。
3.2 试验方法 3.2.1 粉煤灰细度、需水量比的测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有关规定执行。 3.2.2
粉煤灰的烧失量和SO?含量测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GB176)有关规定执行。 3.2.3 粉煤灰的含水率测定,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3.2.4 CaO含量大于5%的粉煤灰,应根据实际粉煤灰和外加剂的掺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1346)监测水泥粉煤灰浆体的体积安定性。
3.3 验收要求 3.3.1 用灰单位应对粉煤灰进行按批验收。每批粉煤灰应有供灰单位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的内容包括厂名、合格证编号、粉煤灰等级、批号、出厂日期、粉煤灰数量及质量检验结果。
3.3.2 粉煤灰的取样,应以同一灰源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200t时,按一批计。 3.3.3 每批粉煤灰应测定细度、烧失量,当灰源变化时,应测定SO3和需水量比。同一灰源每季度应测定一次SO?含量。
3.3.4 粉煤灰的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 散装灰的取样,应从每批不同的部位取得15份试样,每份不得少于1㎏,混合均匀,按四分发缩取比试验用量大一倍的试样。
3.3.4.2 袋装灰的取样,应从每袋中任抽10袋,每袋各取样不得少于1㎏。按3.3.4.1款的方式缩取比试样。 3.3.5 粉煤灰试样,应符合本规程对粉煤灰的质量指标规定。当有一项指标要求时,应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要求时,该批粉煤灰应作不合格或降级处理。
3.4 运输和储存 3.4.1 不同灰源、等级的粉煤灰不得混杂运输和储存,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杂,并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防止受潮。 3.4.2 粉煤灰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防止污染环境。
4 粉煤灰魂凝土配合比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粉煤灰用于港口工程混凝土可根据粉煤灰等级、混凝土强度等级和耐久性要求,按下列规定应用。
4.1.1.1 预应力混凝土应采用Ⅰ级粉煤灰。 4.1.1.2 钢筋混凝土、C30及C30以上素混凝土应用Ⅰ级、Ⅱ级粉煤灰,海水港浪溅区钢筋混凝土应采用需水量比不大于100%的Ⅰ级、Ⅱ级粉煤灰。
4.1.1.3 C30以下素混凝土可采用Ⅲ级粉煤灰。 4.1.1.4 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应采用Ⅰ级、Ⅱ级粉煤灰。 4.1.1.5 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C30及C30以上素混凝土的粉煤灰等级,经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试验论证后,满足设计要求,可采用比4.1.1.1、4.1.1.2和4.1.1.4款所规定的低一级的粉煤灰。
4.1.2 掺用粉煤灰的混凝土宜掺入减水剂,减水剂的适用性和合理掺量由试验确定。 4.1.3 根据各类工程和各种施工条件的不同要求,粉煤灰可与各类外加剂同时使用。外加剂的适用性和掺量由试验确定。
4.1.4 粉煤灰用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必须掺入引气剂;混凝土中的含气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J268)的有关规定。
4.1.5 粉煤灰混凝土在冷天施工时,宜掺入对粉煤灰混凝土无害的早强剂或防冻剂,并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 4.1.6 需早期脱模或提前负荷的粉煤灰混凝土,应掺入高效减水剂、早强剂等外加剂。
4.1.7 粉煤灰预应力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掺用外加剂时,其外加剂中氯盐含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J269)的有关规定。
4.1.8 配制泵送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抗渗结构混凝土、抗硫酸盐和软水侵蚀混凝土、蒸养混凝土、地下工程混凝土、水下混凝土、压浆混凝土及碾压混凝土等掺用粉煤灰。
4.2 取代水泥率 4.2.1 港口工程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可按混凝土和易性、强度、耐久性等指标,以及混凝土工程部位和水泥品种进行选择。对泵送混凝土或流态混凝土上应按泵送和浇筑要求确定最佳掺量。
4.2.2 粉煤灰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以重量百分比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1 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大于25%。 4.2.2.2
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大于20%。 4.2.2.3 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大于10%。 4.2.2.4 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粉煤灰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应经4.2.2.1、4.2.2.2款所规定的各降低5%。
4.2.2.5 谈水港无抗冻要求的混凝土粉煤灰取代水泥最大限量应比4.2.2.1、4.2.2.2款所规定增加5%、4.2.2.3款所规定的增加10%。
4.2.2.6 当有充分论证时,可适当放宽粉煤灰取代水泥的限量。 4.2.3 大体积混凝土、地下混凝土、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在满足和易性、强度指标及耐久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超过4.2.2条的规定,但其最大取代水泥限量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4.3 粉煤灰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4.3.1 粉煤灰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强度保证率、标准差、离差系数及稠度等指标,应与基准混凝土相同,其取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粉煤灰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可采用等量取代法、超量取代法和外加法,配合比设计按绝对体积法计算,其计算方法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 4.3.3 当混凝土有耐久性要求时,应采用超量取代法,超量系数可按表4.3.3选用;当混凝土超强较多或配制大体积混凝土时,可采用等量取代法;当主要为改善混凝土和易性时,可采用外加法。在采用超量取代法时,应同时掺加减水剂。
| 表4.3.3 超量系数选用表 |
| 粉煤灰 等级 |
超量系数 | 粉煤灰
等级 | 超量系数 |
粉煤灰 等级 | 超量系数 |
| Ⅰ |
1.1 ~1.4 | Ⅱ |
1.3 ~1.7 | Ⅲ |
1.5 ~2.0 | 4.3.4 当粉煤灰含水率大于1%,应从粉煤灰混凝土配合比用水量中扣除;粉煤灰混凝土掺入引气剂时,其增加的空气体积应从配合比设计的混凝土体积中扣除。
5 粉煤灰混凝土施工 5.0.1 粉煤灰掺入混凝土时,粉煤灰应单独计量,并和水泥同时加入搅拌机与其他材料进行搅拌。 5.0.2 掺入混凝土的粉煤灰应以重量计,称量误差不得超过±2%。
5.0.3 粉煤灰混凝土拌合物应搅拌均匀,其搅拌时间应根据搅拌机类型适当延长30s~60s。 5.0.4 粉煤灰混凝土浇筑时,不得漏振或过振,振捣后的粉煤灰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明显粉煤灰浮浆层,抹面作业应在泌水结束和终凝以前进行。
5.0.5 粉煤灰混凝土振到完毕后,应加强养护,保持湿润,混凝土暴露面应加遮盖;潮湿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5d;对于后大结构或在低温干燥条件下潮湿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1d。
5.0.6 粉煤灰混凝土在冷天施工时,应加强暴露面的保温;粉煤灰混凝土暴露面的最低温度不得低于5℃;寒潮冲击情况下,日降温度幅度大于8℃时,应加强暴露面的保护,防止产生裂缝。
5.0.7 粉煤灰混凝土质量的控制,除应按本章规定执行外,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 粉煤灰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6.0.1 粉煤灰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应以坍落度或维勃稠度进行检验;掺引气剂的粉煤灰混凝土,应测拌和物含气量;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增测其他相应的检验项目。
6.0.2 现场施工,粉煤灰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和维勃稠度的检验,每班至少应检验两次,其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6.0.2-1、表6.0.2-2的规定。
| 表6.0.2-1 坍落度允许偏差(㎜) |
| 坍落度 |
允许偏差 | 坍落度 |
允许偏差 | 坍落度 |
允许偏差 | |
≤40 | ±10 |
50~90 | ±20
| ≥100 |
±30 |
| 表6.0.2-2 维勃稠度允许偏差(s) |
| 维勃稠度 |
允许偏差 | 维勃稠度 |
允许偏差 | 维勃稠度 |
允许偏差 | |
≤10 | ±3 |
11~20 | ±4 |
21~30 | ±6 |
6.0.3 粉煤灰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和评定,除应按本章规定执行外。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