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偷倒4600多吨飞灰,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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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偷倒4600多吨飞灰,判了!
发布时间: 2024-01-21 00:20   14785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是含有毒性的危险废物,需要依照特定方式来处置。近日,南通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跨域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伪造资质骗取飞灰的处置费用,却将飞灰随意倾倒,最终面对的是法律的严惩。

案涉的飞灰处置项目,位于泰州靖江市一处临时堆场,共有35000吨飞灰需要处置。中标单位因为自身处置能力有限,就又委托了其他一些单位进行处置。

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员额法官张弦介绍:“本案的被告人孙某,作为一个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和能力的个人,为了承接这个项目,伪造了相关的印章和一些资质文件,还有合同,顺利地接到了这个项目。”

被告人孙某凭借伪造的材料,以相关管理单位的名义,签订了处置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将近5000吨飞灰运到一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实际上他却是找了块空地随意倾倒了。

“被告人孙某通过车辆转运,将靖江的焚烧飞灰,一共4600多吨,全部转运到连云港某市的一个露天的场地,在没有采取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这些飞灰全部倾倒到这个场地当中,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污染。”法官张弦说。

案发后,靖江城管部门赶到连云港进行应急开挖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高达400多万元。

法官张弦表示:“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拒绝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案发之后没有能够缴纳任何的生态修复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的行为,我们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据此对他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同时,法庭判决追缴被告人500多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将其中400多万元发还给靖江市政府相关部门。

法官张弦解释:“因为这个400余万元是政府部门在案发之后应急处置所产生的费用。这样的判决,其实也是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秉持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使被告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必须要承担因他的行为造成生态损害的后果。”

来源:江苏新闻  记者|武思思 施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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