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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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6-07 00:00   3642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4号令)有关规定,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物能耗,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现就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旅游旅馆及附属设施必须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施工图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对于未按规定实行建筑节能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监察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建筑节能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审查、监督,认真把关,对按规定应实施建筑节能而未实施的建设项目,不予签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工程竣工备案。
  三、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宣传和检查指导,切实负起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市建设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政策规定、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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