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设部第7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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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设部第76号令
发布时间: 2003-07-21 00:00   2173
    本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
    对《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实施节能设计,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年内,累计三项工程对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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