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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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3-07-21 00:00   1939
    徐政发[1999]41号文在国家省有关墙改政策基础上强调: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市、县(市)、贾汪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综合、规划、国土、技术监督、财政、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孔洞率达到23%以上掺入废渣在80%以上的粘土制品,视为新型墙体材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瓦)生产企业应逐年减少。由国土管理部门按照每年10%的比例逐年核减用地面积,由墙改管理机构按照每年10%的比例逐年核减产量指标。
    禁止通过毁田、毁堤、严重污染环境等方式生产粘土实心砖(瓦)。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技术改造基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个人住宅建房)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市)、贾汪区墙改管理机构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按照省《规定》可以减缴或免缴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证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市)、贾汪区墙改管理机构提出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用途、数额、减免理由等,经墙改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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