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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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1-05-19 08:57   258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
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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