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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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06 17:03   2861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已经国家京津冀协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附件1、2: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附件

附件3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

  (2015年版)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三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三)《目录》为2015年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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