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交易管理办法 (暂行)
发布时间: 2003-07-22 00:00 查看: 1869次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一条 为送一步完善建设市场交易管理了规范本市商品混凝土交易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建委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市场交易管理的通知》及《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武汉市商品混凝土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商品混凝土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的交易或招标投标,必须在“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 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方式为自由洽谈或招标投标。
第六条 交易地点设在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一楼(汉口火车站广场东路东方商都内)。交易时间,集中交易日为每周一、二、三、四、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特殊情况由分中心临时安排。
第七条 参加交易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要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卖方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应是提出交易项目、进行交易(招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九条 参加交易的卖方应是武汉混凝土协会会员,且具备与交易业务相符合的资质等级。进场交易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十条 建设工程在明确施工中标单位后,买方向“分中心”提交“商品混凝土使用计划单”或其他要求,凭“分中心”签收后的计划单或其他应办手续凭证,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办理施工合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分中心”根据买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使用计划和要求及时发布需求信息。
第十二条 买方可选择二家以上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分中心”审查卖方资质条件后,进行商务洽谈。 如需要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由买方或委托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报“分中心”备案后实施,并接受“分中心”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使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范本签订买卖合同,并到“分中心”审核各案。“分中心”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核发《武汉市生产、使用商品混凝土核准通知单》。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分中心”受理和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商品混凝土交易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送一步完善建设市场交易管理了规范本市商品混凝土交易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建委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市场交易管理的通知》及《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武汉市商品混凝土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商品混凝土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的交易或招标投标,必须在“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 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方式为自由洽谈或招标投标。
第六条 交易地点设在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一楼(汉口火车站广场东路东方商都内)。交易时间,集中交易日为每周一、二、三、四、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特殊情况由分中心临时安排。
第七条 参加交易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要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卖方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应是提出交易项目、进行交易(招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九条 参加交易的卖方应是武汉混凝土协会会员,且具备与交易业务相符合的资质等级。进场交易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十条 建设工程在明确施工中标单位后,买方向“分中心”提交“商品混凝土使用计划单”或其他要求,凭“分中心”签收后的计划单或其他应办手续凭证,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办理施工合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分中心”根据买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使用计划和要求及时发布需求信息。
第十二条 买方可选择二家以上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分中心”审查卖方资质条件后,进行商务洽谈。 如需要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由买方或委托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招标文件报“分中心”备案后实施,并接受“分中心”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使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范本签订买卖合同,并到“分中心”审核各案。“分中心”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核发《武汉市生产、使用商品混凝土核准通知单》。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分中心”受理和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商品混凝土交易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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