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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协会限制公平竞争案
发布时间: 2005-03-23 00:00    查看: 2457
       2003年3月27日,舟山市工商局依法查获了当地11家从事粉煤灰烧结砖生产销售的经营者限制公平竞一案。11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达3620.9986万元。
经查,自2002年1月始,舟山九家从事粉煤灰烧结砖生产销售的经营者自愿组成联合体,依据舟山市当年的实际粉煤灰烧结砖需求量,通过召开会议,经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以口头协议等形式,按参加联合体的经营者的生产规模分配、限定各当事人2002年在舟山市内的粉煤灰烧结砖(包括普通砖和多孔砖,下同)生产及销售数量。到年底,又有2家公司自愿加入联合体,并分配到当年粉煤灰烧结砖生产及销售数量。
   至2002年12月12日,经舟山市民政局批准,由上述11个当事人为理事会员,12家建筑单位为普通会员的舟山市粉煤灰建材产品行业协会登记成立。协会成立后,上述当事人通过召集理事会议,经各理事共同协商,以书面协议、文件、下达计划分配表等形式继续确定各当事人2003年在舟山市内的粉煤灰烧结砖生产及销售数量,并规定各理事单位超出分配限定数量生产的粉煤灰烧结砖不得在舟山市内销售,必须销往外地。
此外,经各理事共同协商,上述当事人还以书面协议、文件、口头协商等形式统一执行粉煤灰烧结砖在舟山市内的销售价格,各当事人不得擅自向买方提价或降价。为保证限定粉煤灰烧结砖生产和销售数量及统一销售价格联合行为的执行,上述当事人还以书面协议、文件等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具销售发票、统一销售业务制度;统一配置门卫、发货员,统一发货管理及责任制度;各理事会员违规处罚金押付等相关制度和措施。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限制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依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三十条之规定,舟山市工商局定海、普陀分局分别对辖区内的当事人作出罚款33.3万元、7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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