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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砂浆中为何禁用“石灰膏”
发布时间: 2003-10-04 00:00    查看: 6090
    商品砂浆中为何禁用“石灰膏”

    石灰是一种气硬性建筑材料,过去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很广,特别是由石灰泡水消化制成的石灰膏,曾经成为水泥混合砂浆的一种重要的保水增稠材料。
    我国《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都明确规定,“消化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拌制建筑砂浆”。消化石灰粉之所以不能用于建筑砂浆,除了颗粒太粗因素之外,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石灰生产工艺落后,大都采用土窑、立窑烧制石灰,同一窑石灰烧成温度不可避免存在差异,从而形成部分石灰“过烧”或“欠烧”现象,表现为有效氧化钙含量低,一般在70~85%,达不到90%。此外,过烧石灰水化速度十分缓慢,经常是砂浆硬化后,它还在继续水化,水化产物体积膨胀导致砂浆本身破坏。具体表现为抹灰层的爆灰、开裂和起壳等质量通病。为此,有关规范对石灰泡水时间以及石灰膏的过滤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由于石灰属气硬性材料,因此石灰膏混合砂浆不能用于00m以下的基础工程。
    此外,石灰的生产要消耗大量能源和产生大量二氧化碳,为保护环境,应当尽量减少石灰的使用量。本着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本市在推行商品砂浆中,禁止采用石灰膏作为保水增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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