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_粉煤灰综合利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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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
发布时间: 2003-08-06 00:00    查看: 1472
    发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19950428
生效日期: 19950101
分.类.号: 215402199520
时.效.性: 有效
内容分类: 增值税

内  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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